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8960号
申请人:张家港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南沙港西中路。
法定代表人:许志泉,总经理。
被申请人:华阳中基远洋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9号7号楼3单元1层011号。
法定代表人:于庆宾。
被申请人:翟丹,女,198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国营桂林洋农场兴洋大道181号江东新区。
被申请人:杜彦妮,女,1982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申请人:郝宇平,男,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申请人:于庆宾,男,197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申请人:李爱景,女,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申请人:张忠,男,1968年5月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张传跃,男,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
被申请人:山西清大普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灵丘县新华东街北侧灵源大队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于庆宾。
被申请人:神州信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30号院17号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陈华军。
被申请人:紫金智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B501。
法定代表人:丁海。
被申请人:清大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B501。
法定代表人:王辉。
被申请人:深圳前海鼎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
被申请人:河北厚公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赵延周。
被申请人:华阳国际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21号(金创招待所112室)。
法定代表人:李小千。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家港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阳中基远洋控股有限公司、翟丹、杜彦妮、郝宇平、于庆宾、李爱景、张忠、张传跃、山西清大普华矿业有限公司、神州信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紫金智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清大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鼎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厚公和投资有限公司、华阳国际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阳中基远洋控股有限公司、翟丹、杜彦妮、郝宇平、于庆宾、李爱景、张忠、张传跃、山西清大普华矿业有限公司、神州信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紫金智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清大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鼎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厚公和投资有限公司、华阳国际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茅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