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8408号
原告:***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南沙港西中路。
法定代表人:许志泉。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二道88号。
法定代表人:周青。
原告***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56元,由***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欣娣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