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8960号之一
原告:***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金港镇南沙港西中路。
法定代表人:许志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海燕,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国营桂林洋农场兴洋大道181号江东新区。
被告:杜彦妮,女,1982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郝宇平,男,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于庆宾,男,1974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李爱景,女,197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告:张忠,男,1968年5月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郝宇平、被告张忠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楠楠,北京速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宇平、被告张忠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飞,北京速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传跃,男,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
被告:山西清大普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灵丘县新华东街北侧灵源大队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于庆宾。
被告:神州信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30号院17号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陈华军。
被告:紫金智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B501。
法定代表人:丁海。
被告:清大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B501。
法定代表人:王辉。
被告:深圳前海鼎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
被告:河北厚公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赵延周。
被告:华阳国际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21号(金创招待所112室)。
法定代表人:李小千。
第三人:华阳中基远洋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9号7号楼3单元1层011号。
法定代表人:于庆宾。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彦妮、郝宇平、于庆宾、李爱景、张忠、张传跃、山西清大普华矿业有限公司、神州信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紫金智业(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清大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鼎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厚公和投资有限公司、华阳国际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华阳中基远洋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茅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