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9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昆仑能源长航(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69号长航大厦10层1室。
法定代表人:文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
法定代表人:徐志良,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昆仑能源长航(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鄂民终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昆仑能源长航(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昆仑能源长航(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仑能源长航(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雪峰
审判员 丁广宇
审判员 郭载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