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

昆仑能源长航(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某某中集圣达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29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昆仑能源长航(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69号长航大厦10层1室。
法定代表人:文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
法定代表人:徐志良,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昆仑能源长航(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鄂民终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昆仑能源长航(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昆仑能源长航(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仑能源长航(武汉)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雪峰
审判员  丁广宇
审判员  郭载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