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执异160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金港镇南沙港西中路。
法定代表人:许志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燕,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3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申请人:***,女,1982年3月3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华阳中基远洋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9号7号楼3单元1层011号。
法定代表人:于庆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阳中基远洋控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判长 黄 猛
审判员 顾 芸
审判员 包伟凯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