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3734号
原告:***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金港街道南沙港西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市辖区。
被告:**,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市辖区。
原告***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因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圣达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在各自未出资到位450万元范围内承担重庆华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结欠原告的货款283277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6726号民事判决及(2019)苏0582执恢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显示,重庆华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货款283277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该公司的股东为二被告,二人分别出资1500万元,出资时间分别为2011年8月29日各出资700万元、2012年9月13日各出资350万元、2013年8月28日各出资450万元。现重庆华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流水仅显示2011年、2012年的出资,2013年未有出资入账记录。原告认为二被告早应该按照章程规定在2013年履行各出资450万元的出资义务,但其至今未出资到位,应当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重庆华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圣达因公司是以***、**作为重庆华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未能及时履行出资义务,侵害其作为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要求股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结果的地点,不能完全等同于原告的住所地。案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直接结果发生地均在重庆华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与圣达因公司住所地无直接关联,故原告所在地法院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重庆华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岸区,本案应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 倩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