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108执106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金湾街道南沙港西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1854007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本院在执行***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在各自未出资到位的450万元范围内重庆华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706000元及利息损失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补偿赔偿责任及支付案件受理费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进行财产申报,本院依法拟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已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证券、车辆、船舶、房屋、土地等财产状况。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票传唤,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没有按时到庭;冻结、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共计5个(冻结到期日2024年8月22日,若需续冻,到期日前30日内向我院书面申请);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8475.56元(含50元执行费),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扣押;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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