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瑞翔达电梯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宁夏瑞翔达电梯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06执恢50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瑞翔达电梯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马全堂,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瑞翔达电梯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北京国宇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并长期履行,经我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106民初14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秦慧超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