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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申请执行***、***、***、山西林荫大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晋城市泽茂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晋05**执1056号之七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502民初110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3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晋林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庞军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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