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南龙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粤0305执519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南龙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5民初189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南龙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137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08月0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张庆臣 审判员  张斯宜
书记员  薛创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