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财保57号 申请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光侨路高科科技园第1栋42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中安创盈能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八里*****9号院**世纪总部公园项目6号楼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9元;若余额不足,则查封其他等额价值财产。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19元;若余额不足,则查封其他等额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缴(已交纳)。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戈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