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执1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观光路3009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6栋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61223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科能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5KMDR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6号1幢、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58583265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6号1幢、2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赣民终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上述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2年7月4日、2022年12月5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西科能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对上述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未冻结到有价值财产。
2、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上述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上述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3、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通过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科能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西省科陆国能电力储能技术有限公司5044万股股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在协商当中,暂时不处置。
4、本院于2022年8月2日,通过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西科能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土地。
5、本院于2022年8月8日,通过北京市房山区自然资源委员会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及土地。
6、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
7、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科能储能电池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罚款决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
8、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3958503.85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53958503.85元。
9、上述查封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发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单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