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225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京阳电气有限公司,住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粟巍,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融水汇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址:融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京阳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融水汇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5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西融水汇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北京阳电气有限公司案款240435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河北京阳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5执44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龙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