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28民初1900号之一
原告:保定市正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马家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京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阳县高肃路连接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保定市正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京阳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保定市正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以已经与被告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正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正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0元,保全费1395元,由原告保定市正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