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京阳电气有限公司

河北京阳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28民初190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定市正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马家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京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阳县高肃路连接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保定市正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京阳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的(2019)冀0628民初190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河北京阳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7日。保定市正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经庭下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京阳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