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28民初1900号
申请人:保定市正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南大园乡马家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京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阳县高肃路连接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保定市正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京阳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京阳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定市正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北京阳电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5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7日。
案件申请费1395元,由申请人保定市正维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