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02民初1332号
原告:河南辰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北关大街东安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京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高肃路连接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追加)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邵庄乡寄子庄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辰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京阳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辰昊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辰昊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辰昊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河南辰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