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永欣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杨秀勇、***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民终5936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审被告:遵义市永欣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马家湾420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753243691。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遵义市永欣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8)黔0321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负担;由***凭缴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3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晶晶
审判员***
审判员张鹏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饶正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