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11民初3507号
原告:***,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达,吉林市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林市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汤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