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中东新生活购物乐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04民初1265号
原告:吉林市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淑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中东新生活购物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中东新生活购物乐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8元由原告吉林市华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