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德联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陕西邦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德联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西省电力公司朔州供电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新民初字第3340号
原告陕西邦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二路72号西安软件园太白阁4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德联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自强东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西省电力公司朔州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城区古北街23号。
法定代表人霍建业,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邦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德联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山西省电力公司朔州供电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邦正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邦正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邦正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4574元由原告陕西邦正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魏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