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5931号
原告:成都恒丰长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三路******。
法定代表人:宋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敢。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宏达洁净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成龙大道二段************iv>
法定代表人:张茂。
原告成都恒丰长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宏达洁净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恒丰长青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明确向本院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恒丰长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阳如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冷文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