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宏达洁净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成都宏达洁净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302民初116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16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燕,南充市顺庆区恒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女,汉族,1969年7月27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燕,南充市顺庆区恒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汉族,1966年12月17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燕,南充市顺庆区恒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95年1月10日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成都宏达洁净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成龙大道二段888号1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宏达洁净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成都宏达洁净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宏达洁净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伟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江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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