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爱地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27370号
原告:深圳爱地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85X。
法定代表人:陈安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征,广东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德波,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2************33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军,广东雅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月,广东雅商(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大厦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41。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加冰,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诗诗,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67Y。
法定代表人:陈有兴,镇长。
原告深圳爱地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地生公司)与被告***、广东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爱地生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港口镇政府)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爱地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36968.2元及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为67328元(以836968.2元为基数,年利率4.75%计付利息);2.二被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诉保费及公告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捷安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通过招投标中标中山市港口镇“最后一公里”畅通工程(民主社区及群众社区),工程中标价为2161332.33元,建设规模为1906.44米,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为港口镇政府。捷安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与港口镇政府签订施工合同,被告***、原告爱地生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协议,双方约定该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实际施工,两被告收取2%的管理费。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已于2017年12月完成了该工程的全部施工,工程已全部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两被告已从第三方收取了全部工程款,但两被告仅支付了工程进度款1281137.49元,扣除管理费43226.64元,尚欠836969.2元工程款至今未付。原告为实际施工方,被告捷安公司在承包工程并收取管理费后将工程转包,依法负有支付工程款项的义务,但两被告在收取工程款后拒不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深宝检刑诉2019]1032号起诉书查明,陈安平授权案外人刘洪文代表其经营的爱地生公司承接了珠海横琴防洪渠建设项目、珠海西区洪湾码头基础建设项目、中山市港口镇“最后一公里”修路项目(以下简称最后一公里项目)、惠东百建儿童服装批发城装修项目、中铁二十五局土石方项目等工程,其中,对于最后一公里项目,刘洪文则利用其作为合同签订方的身份便利,让实际发包方***将工程款转至其银行账户,后失联;检察机关认为刘洪文的上述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庭审中,爱地生公司认为刘洪文介绍涉案工程给其并代表其签订施工合同,再由其向刘洪文支付介绍费;***、捷安公司确认前述刑事起诉书中最后一公里项目包含涉案工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爱地生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爱地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42.96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劲松
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
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婉霞
石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