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爱地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2737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兴中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92039941。

法定代表人:张堂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丽,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启燊,广东厚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爱地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朗峰路**爱地生产业园****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9818285X。

法定代表人:陈安平。

深圳爱地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黄加伟、广东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粤2071民初27370号民事裁定,冻结广东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4296.2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以本案的涉案工程涉及刑事案件为由驳回深圳爱地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后深圳爱地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0)粤20民终2650号民事裁定,以同一事实理由维持一审裁定,本案已于2020年6月28日生效。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法院裁定驳回深圳爱地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9)粤2071民初27370号民事裁定对广东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4296.2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巧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