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后经十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其依法应当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威凯机电公司上诉提出其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因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现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认定***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并确认***所在的用人单位系威凯机电公司,其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由其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威凯机电公司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超出了其公司的诉讼请求,审判程序违法的问题,本案因十堰市茅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威凯机电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因一审法院已经针对本案作出实体处理,相应仲裁裁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在审查威凯机电公司诉请的同时,也要结合***的仲裁请求全面审理此案,对仲裁裁决的内容作出一并处理。故,一审判决并未超出其公司的诉讼请求,审判程序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威凯机电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