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江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定襄县安林机械有限公司与太原翊晔矿山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江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21民初658号
原告:定襄县安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定襄县神山乡神山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太原翊晔矿山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经济开发区阳曲县侯村乡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覃某1,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西江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民营经济开发区阳曲县侯村乡赵庄村。
法定代表人:覃某2,职务:总经理。
原告定襄县安林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翊晔矿山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江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定襄县安林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襄县安林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襄县安林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7.61元,由原告定襄县安林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岩
二○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