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民终4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冠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崇义村北铸造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长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朝,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江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侯村乡赵庄村村口。
法定代表人:覃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平,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冠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江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20)冀0481民初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冠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河北冠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
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冠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诉人河北冠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军
审判员 梁国华
审判员 武运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