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江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定襄县安林机械有限公司与太原翊晔矿山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江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21财保16号

申请人:定襄县安林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17572976866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定襄县神山乡神山村。

被申请人一:太原翊晔矿山机器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671363767

法定代表人:覃某1;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广立工业园区**东厂房。

被申请人二:山西江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90882559R

法定代表人:覃某2;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太原市民营区五龙口街**云森大厦**。

申请人定襄县安林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太原翊晔矿山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晋商银行敦化坊支行账号×××的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或依法冻结山西江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定襄县安林机械有限公司以其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单位定期存款10000元、公司所有的车号为×××一辆白色长城牌轻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太原翊晔矿山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晋商银行敦化坊支行账号×××的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或依法冻结山西江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申请人太原翊晔矿山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江晔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王圣田

人民陪审员 牛虎威

人民陪审员 郭小惠



二○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石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