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淮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淮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淮宁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1202民保34号
申请人:***,男,195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住湖北省咸宁市。
被申请人:湖北淮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淮宁公司),住所地:咸宁。
法定代表人:黎朝辉,淮宁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宁公司在咸宁市邮政局、嘉鱼县高铁镇邮政支局的应收款予以冻结36000元。申请人***以其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宁公司在咸宁市邮政局、嘉鱼县高铁镇邮政支局的应收款36000元,期限为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
案件申请费360元,由被申请人淮宁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讲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