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202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湖北淮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
被执行人:***,女,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咸宁市咸安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20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淮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收入12847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金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