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04民初1705号
原告: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座502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铖龙,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夏碧路89号、91号、9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侗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红山路165号。
负责人:***。
原告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深圳市华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钟得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