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足区仁富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代玉龙重庆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1民初5078号
原告:大足区仁富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智凤街道茅里堡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UJ1TG5H。
经营者:***,男,汉族,1954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光荣,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可,重庆德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夏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01617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久,系公司员工。
原告大足区仁富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代**、重庆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大足区仁富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足区仁富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足区仁富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大足区仁富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蒋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