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11民初5097号
原告:**刚,男,1971年05月04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重庆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80161-7,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夏碧路89号、91号、9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重庆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刚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告诉讼的主体错误,现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刚撤回对被告***、重庆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刚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