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3341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0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夏碧路89号.91号.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01617L。
法定代表人:谢建平。
被告:***,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男,汉族,1954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
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周建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 渝
书 记 员 李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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