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4855号
 
原告:***,女,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达均,重庆市大足区三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夏碧路89号、91号、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203801617L。
法定代表人:谢建平,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盛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以被告主动向原告支付了全部货款为由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0.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玉 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蔡 安 庆
书    记    员      李 晓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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