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民终5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港二路22号一楼42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廖志丹,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神画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颜集镇颜集街。
法定代表人:徐勤双,总经理。
原审被告:宋仪成,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珠海市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神画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宋仪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2民初8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珠海市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用。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向其送达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及逾期不交的后果,但上诉人珠海市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珠海市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茂田
审判员 申法奎
审判员 姚 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