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102民初8774号
原告:江苏神画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颜集镇颜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73816699G。
法定代表人:徐勤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泽,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珠海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拱北港二路22号一楼42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4554029612。
法定代表人:廖志丹,总经理。
被告:***,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江苏神画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新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泽、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珠海市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神画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保证金20万元及赔偿损失7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由原告承揽位于日照市山海天的山海传奇田园综合体项目,工程造价140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要求缴纳保证金20万元,后进场施工。被告于2018年8月19日无故停止此工程项目,给原告造成损失。为保证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提出诉讼,望依法判决。
案经送达,被告珠海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辩称:被告珠海新皓公司授权被告***负责涉案项目,原告授权委托人段先雨与被告签订了涉案施工合同,原告向被告缴纳了20万元保证金属实,因被告与段先雨明确约定涉案工程必须由原告公司施工,不允许分包,机械设备也不允许用当地的,否则20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事实上,原告将涉案工程转让给当地姓任的进行施工,机械设备也是租赁的。被告公司的项目部在2018年9月底撤走后,原告继续施工,工程款由该工程的业主已经全部结清。因此,由于原告违约,被告不同意返还保证金20万元,亦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提交证据一,施工合同,证明双方就涉案工程签订了承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了合同义务;证据二,保证金收据一份,日照银行转账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20万元的保证金;证据三,撤销通知书一份,证实签订合同时被告***确实是被告珠海新皓公司的委托人,因被告***个人的原因,被告珠海新皓公司停止了该项目,也停止了对被告***的委托。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合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涂改的不予认定;对证据二没有异议;对证据三有异议,珠海新皓公司山东分公司的经理曹东在2018年9月10日通过微信发过撤销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该通知书其没见过也不认可。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授权委托书,证明珠海新皓公司给***的授权;证据二,建设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证明珠海新皓公司和日照瑞尔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其是该日照公司的法人;证据三,山海传奇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证明山海传奇项目确实存在;证据四,成立项目部文件,证明项目部成立情况;证据五,原告公司给段先雨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原告委托段先雨签订合同;证据六,珠海新皓公司和原告公司签订的内部施工合同,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证据七,授权收款委托书,证明其收款经过公司授权;证据八,原告实际施工人工程量统计原件,证明实际施工人的工程量。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均没有异议。被告珠海新皓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日照瑞尔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被告珠海新皓公司山东分公司的负责人曹东熟悉。因协商承包山海传奇项目工程事宜,2018年1月20日被告珠海新皓公司与日照瑞尔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同时为被告***出具了委托书,委托书载明:“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授权委托书我公司委托***,身份证号:3728241960××××××××全权负责在山东省内承揽工程项目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业主方及施工方的洽谈、项目的勘察、选择涉及和监理单位、分包施工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的确定,签署投标文件以及相关合同、全面组织工程实施与建设、负责建设项目的管理、工程款项的收支、负责协调办理建筑工程开工、竣工手续及处理与之有关一切事物。本委托合同长期有效!委托方:珠海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廖志丹(印章)曹东(签字)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2018年2月26日,被告珠海新皓公司与日照一亩田园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日照一亩田园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海传奇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被告珠海新皓公司承包了《山海传奇》田园综合体项目的工程,工程地点:日照两河路南,日照青岛路东。
2018年4月16日,原告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徐勤双系江苏神画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段先雨同志为我的委托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负责合同签订相关事宜。本委托书有效期为十五天。委托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授权人:江苏神画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徐勤双(印章)被委托人:段先雨(签字捺印),2018年4月16日。”2018年4月16日,被告珠海新皓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珠海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合同号:2018006甲方:珠海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江苏神画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及地点:《山海传奇》田园综合体项目。青岛路东、两河路南;合同价款(暂定):停车场修建800万元及建设工地土石方转运600万元;合同工期:2018年4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承包方式:1.乙方承包的工程内容为甲方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包括甲方所作出的投标承诺、技术要求、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承诺、补充协议等工程有关的权利、义务的全部内容,乙方自愿无条件执行并完成。2.乙方以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的方式,承担全部工程施工,该工程采取由乙方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乙方承担因本项目承包经营和施工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各种开支费用等,承担承包风险,并享有承包利润,该工程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甲方所受到的处罚)等均由乙方全部享有和承担。3.乙方根据施工需要自行组织施工、管理人员的配备和进驻施工现场,所有施工、管理人员均由乙方进行管理,发生纠纷乙方负责处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4.乙方是本工程项目内部承包者,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个人施工或经营。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不构成直接的工程款结算关系,如果发包方未能支付工程款,甲方不承担向乙方的付款责任,乙方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权利。…6.乙方按工程决算总价款(包括附属及零星工程)的4.5%向甲方上缴管理费(不含税,税金由甲方另行代扣代缴),凡因本工程施工而发生的应上缴的各项税、费(包括营业税、所得税等)以及所有项目人员工资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税、费等一切费用;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需预交纳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无息退回等。甲方珠海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江苏神画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盖章)委托代理人:段先雨(签字)2018年4月16日。”
2018年4月20日,被告珠海新皓公司为被告***出具了授权收款证明,证明内容如下:“授权收款证明我单位和日照瑞尔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作施工‘日照山海传奇田园综合体’项目,因暂时不能在日照市开立专用银行账号,为保证该工程顺利进行,现授权该项目负责人***(身份号码:3728241960××××××××)在项目经营过程中,暂时以本人身份代收付项目款项,在整个代收付款过程中,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本单位,与本单位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单位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特此委托!珠海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委托单位法人廖志丹印章,日期:2018年4月20日。”
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于2018年4月17日通过日照银行向被告珠海新皓公司缴纳保证金20万元,该款由原告方委托人任宗峰转入被告***账户名下,被告珠海新皓公司为原告出具了收据,收据载明:“收据入账日期:2018年4月17日交款单位:江苏神画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收款方式:见附件,任宗峰转入***日照银行卡人民币:贰拾万元收款事由:《山海传奇》停车场800万元建设土地、土石方运转60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合同号:2018006.”涉案工程一直没有开工,直到2018年6月19日原告根据发包方的指令,将部分施工机械设备调入施工现场,并没有进行施工,当晚又根据要求撤走了该施工机械设备。后原告方根据施工安排,自2018年7月18日施工至8月19日,被告珠海新皓公司出具了撤销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如下:“撤销通知书珠海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对签约的山海传奇田园综合体项目管理人员***身份证号(3728241960××××××××)撤销授权委托。***因私自用珠海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收取保证金并不按原签约合同履行施工任务,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担。珠海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对***撤销其委托并停止此项目,令其交出公章。本通知一式四份(项目业主,居间协议人及***)各持一份。珠海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2018年8月19日。日照弘晟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盖章)。”原告一直没有撤出涉案现场,原告施工至2018年9月10日,发包方清偿时原告撤出施工现场,同时发包方支付给原告工程款143788.5元(原告自认)。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20万元,同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70万元(包括20万元的利息损失、工程款15万元、可得利益54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珠海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原告在本合同签订前,需预交纳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无息退回。原告按约向被告缴纳保证金2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经查,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告珠海新皓公司撤销了对被告***的委托,致使原告不能履行涉案工程的施工,因此,被告珠海新皓公司应当返还保证金20万元。原、被告约定了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无息退回”,因涉案工程的施工合同不能履行,被告应当及时退还原告的保证金,被告珠海新皓公司于2018年8月19日撤销被告***的授权委托,故被告应自撤销授权委托之日起支付占用原告保证金的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70万元,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不能证明该损失已实际发生,故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原告是否将涉案工程转包他人施工的问题分析
被告***提出原告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擅自将工程转包他人,不同意返还保证金的抗辩意见。经查,原告委托段先雨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段先雨按照约定向被告缴纳了保证金,原告亦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被告没有证据证实原告将涉案工程转包他人,故对于被告的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被告***是否是职务行为的问题分析
被告***提出其收取原告的保证金系被告珠海新皓公司授权,其行为代表被告珠海新皓公司的抗辩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经查,被告珠海新皓公司就涉案工程授权被告***负责处理与之有关一切事物,同时授权被告***收取原告的保证金20万元,被告***的代理行为对被告珠海新皓公司发生效力,故被告***提出其行为系被告珠海新皓公司授权的职务行为的抗辩理由,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江苏神画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神画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江苏神画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原告江苏神画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500元,被告珠海新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费**
人民陪审员 刘 虹
人民陪审员 乔正玲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