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91民初586号
原告:长春东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大街11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吉林大街124号松江欣都小区1号楼3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长春东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长春东日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东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