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执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东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开发区哈尔滨大街1177号。
法定代表人:胡朋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硅谷大街3355号。
法定代表人:赵辉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春东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91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EMS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3月1日、3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保险、股票、车辆等信息登记。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工行吉林省长春新区支行XXX,查封期限壹年(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3日)。以上财产查封到期如需要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续查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对该账户的查封,后果自行承担。本院已划拨该帐号内存款379945元,扣除执行费5599元,剩余执行案款374346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3、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调查被执行人在长春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诉讼期间,长春东日电梯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因被执行人开发房屋均无产权登记,对于被执行人开发的长春市新区:XXX门市(面积1596平方米)、XXX门市(面积132.07平方米)、XXX门市(面积146.37平方米)、XXX门市(面积147.69平方米),诉讼期间现场张贴了查封公告,同时向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新区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查封期限叁年(2020年11月23日至2023年11月22日)。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举证了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20)吉0402刑初250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人方晶等寻衅滋事罪一案,辽源市公安局在该刑事案件侦查期间,于2019年10月15日查封了方晶持有的长春市高新区XXX门市,于2019年10月12日查封了任子义持有的长春市高新区XXX、XXX、XXX门市,刑事判决书确认查封、扣押的财物由查封扣押机关依法处理。鉴于案涉四套门市房无产权登记,根据查封期限确认本案查封系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权处分。以上财产查封到期如需要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续查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
4、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5、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国强
审判员 黄国丽
审判员 徐佳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