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七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

安徽省七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4083号
原告:安徽省七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高新区香樟大道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055767735Y。
法定代表人:陈发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斌,安徽天禾(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默,上海天予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徐兴路568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670627X5。
法定代表人:刘继先,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省七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监测款8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38.78元(以8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2日暂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质量监测合同》,约定原告就水阳江大桥施工提供监控服务,合同价款为160000元,被告应于原告进场时支付总价款50%,尾款于监控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现原告已经按约提供了监控服务,并足额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拒不支付货款,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多次发函、微信、电话等方式追讨,被告对此置之不理。为维护自身权利,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原告住所地为合肥市高新区,故案涉合同履行地应为合肥市高新区;同时,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故无论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赵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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