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4084号
原告:安徽省七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055767735Y。
法定代表人:陈发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斌,安徽天禾(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默,上海天予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丙88号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596009847。
法定代表人:蔡唐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省七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安徽省七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省七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莉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朱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