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7031号
申请人:无锡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汉昌西街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1313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申请人:***,男,194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申请人无锡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分别对被申请人**一、***价值30万元、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一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无锡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茆倩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