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天防水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8607号 申请人:无锡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汉昌西街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1313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防水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招商城F楼一层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4MA1MMWX22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 申请人无锡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防水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防水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无锡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防水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无锡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茆倩娣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