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银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民终12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3月3日出生,
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华旭,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银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县塘渡口镇大冲街。
法定代表人:银小毛,该公司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余,邵阳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银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3民初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在一审中提交了证人证言,拟证明其向案涉项目工地交付了水泥以及其已经将销售凭证交付给了***与银砖公司,并在一审开庭审理中当庭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查令,到银砖公司等部门调取相关材料。***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当庭裁定驳回其申请不当,剥夺了***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0523民初3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李少杰
审 判 员  曾 维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正忠
书 记 员  刘 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