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3民初1500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出生,住邵阳县,身份证号码:43262119********。
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12日出生,住邵阳县,身份证号码:43262119********。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28日出生,住邵阳县,身份证号码:43052319********。
被告:湖南银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邵阳县塘渡口镇大冲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374060130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阳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湖南银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依法受理,三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银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因本案系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