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4690861390,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杨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363642,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能一次性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江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322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和解协议,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 山
审 判 员 廖胜维
审 判 员 王亚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众
书 记 员 钟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