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姜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姜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722执1315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沙高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青,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盐城恒通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在东海县水利局处工程款,由于涉案工程审计未结束不能确定具体数额,需审计结束后再行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江
审 判 员  王根培
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阚吉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