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执1664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洋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091539529Q。
法定代表人:杨阿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祥,江苏指明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4690861390。
法定代表人:杨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洋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04执16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申明宏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