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民初1413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月1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江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青。
原告***诉被告江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4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长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婉